张家界(2012)张中刑初字第**号 摘录:“”被告人陈* , 辩护人: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 李志才律师 。公诉机关指控陈*贩卖毒品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贩卖事实,经查,本案证据仅证明转存现金的事实,故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。指控贩卖罪名不成立。依据。。。判决如下:
被告陈*非法持有毒品罪,有期徒刑13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罚金5万元。
办案小结:
一、不要轻易交陌生朋友,尤其是年轻人,本案陈*交友不慎,才上当。
二|、律师辩护工作的重要性。
三、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。